2010年2月7日 星期日

錢與愛


這件事情很有意思
讓我聯想到地方姿勢--錢是忍淚學輪文疾
葛姿最後那篇法律觀點的文章
在他談到一個印度教的判例中
一個大太太殺死自己孩子
放到二太太床邊以證明是二太太殺死小孩
在判決中法官要求兩位太太以粗鄙的方式
來證明自己的無辜
大太太照做了
二太太不願意做這種粗鄙姿勢
結果法官認為二太太連這種事情都不做了
怎麼可能犯下殺人之事
有罪的是大太太。

這判例則是陳拿出多樣證據
來證明他與小恬恬的愛情
還拿出證據來證明
小恬恬根本不愛慈善公義
那只是假象

就如同上述印度古典判例
香港法官認為
如果陳真心愛小恬恬
應該就不會把她不可告人
或者有害她名聲的隱私公諸於世

當然這裡面有許多細節的證據與法律操作
我覺得很有趣的是這種論證方式
以及法官最後如何認定
因為這就牽涉到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

因為如同在印度教的那個例子中
法官其實一開始是唬嚨那兩個犯人
而香港法官如何在雙面都有的證據中
認定陳的證據是假的,無效的

這兩例子法官基本的出發點
是對於人性的基本看法
而不是證據本身
若非此,陳與小恬恬愛的證據
與各種文件不就是一種證明他們兩人關係的明證
而事實上法官也不否認他們的關係
反而是,如同葛姿引用恩格爾的話
:『並非在詳審特定違法行為之證據這一過程
中程序上的公平性,而在於:以一個人的存在之整體
價值來衡量,這項最終判決的適切性』。

這也如同我小時候同樣與經常前三名
人長得甜美又得師長歡心的班長
有次都沒有交同一份功課。
老師就罰我拔100顆雜草
班長就只罰她50顆
(大概是這樣,她被罰什麼我有點忘了,比我輕就是了)
我那時憤恨不平
一樣沒交作業阿!
為什麼處罰不一樣
我的作業比較不值錢(但是值很多顆雜草)
班長的作業比較值錢阿(但是無法換得很多雜草!?)

從此之後,我就開始變得狗腿了嗎?!
不是啦!我一直記得這件事情
之後看到葛姿寫的
我才了解到我跟班長在老師心中
『存在之整體價值』不同!
嗚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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