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廢死聯盟抗議台灣政府執行死刑(也因為這件事換了一位法務部長)。死刑該不該廢除,它不是只是法律與人權的問題(誰不知道?!),也不是犯罪嚇阻力的實際成效評估(誰不知道!?),當然這也是國際政治的整體評估(誰又不知道!?)
在西方的信仰裡,耶穌的死是一種苦難的救贖,死帶有一種公開的犧牲意義,替世間的人類罪過受苦。但在我們的社會裡,死是一種罪惡的代價。於是,當社會形成某一種集體的情緒堅持執行死刑時,這股情緒要的是「殺人者死」或是「一命換一命」的最原始的生命抵消的交易方式。死既不聖潔,也不理性。而廢死組織強調的正是後者這一套理性語言:「嚇阻犯罪」、「生命權」。豬頭想問的是,即便是如此基本的生命權,詮釋的內容是否全世界都應該普遍一致?這個問題不在於該不該存在生命權(當然必須堅持!),而是生命權是什麼?人類在他們各自社會的生存形式與意義各不相同的同時,權利的內容是否仍必須堅持等量的品質?(我不知道,或許需要神學的知識,但我覺得這是可以討論的。)
前一陣子四川重慶一名學音樂的學生開車撞傷一名婦人,結果下車拿著車上的短刀追著這名婦人連捅十來刀將她殺死。追殺錄影帶公布之後,原先全國「輿論」(這正是一種集體情緒)便已經非常憤慨,結果這名學生的學校居然要學生連署「槍下留人」,理由是:「他是一位好學生,他的成績很好。」(這理由應該「腦袋進水了」豬頭的上海室友會這麼說),試圖以另一種「集體情緒」來阻擋罪行的代價。這兒有大陸的網路諷刺評論(豬頭室友推薦!)。豬頭覺得寫得非常好,至少我很感動。《點這進入》
1 則留言:
還記得葛茲
曾引用一個人的說法來說明印度判決的方式是:
以一個人存在的整體價值來衡量,這項判決的最終適切性。
這句話或許就是那個群替殺人的音樂系學生作證的師生們的邏輯吧!
也是他們試圖用來影響法官判決的一個潛台詞!
問題是這個例子與印度著名的判決例子剛好相反
這例子是某人大老婆把二老婆孩子殺了還嫁禍給二老婆,法官要求兩人脫光走一圈示清白,二老婆不願意,法官認為二老婆這種事情都不幹了怎會殺小孩,判大老婆有罪。
這法官和那群聯名的師生有同樣的概念但是運用的方式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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